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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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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连载于《现代法学》。限于篇幅,在发表时做了一些删节,其中包括一些重要的内容。为了让读者能够全面了解作者此项研究的“完整面貌”,法思网荣幸地获得作者授权,刊发未经删节的文稿,以飨读者。

  对王亚新先生的支持,我们在此表示真挚的感谢。

  中文摘要:本稿是在特定理论模型支撑下对若干有代表性的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展开实证调查而取得的一项初始性成果。调查采用案件卷宗抽样、访谈、参与观察、问卷和文献研究等方法,就庭前准备、开庭样式、各类证据的使用情况及结案方式等方面程序的实际操作做了系统的了解。依据定量的数据,作者对“非正式开庭”等调查中新的发现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展示了在审判方式改革给司法实践带来重大变化的同时,诉讼模式转型仍在进行之中的实际状况。

  关键词: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程序的实际运作、实证调查、“对抗?判定”模型

  Abstract: This paper is the initial result of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which was designed for getting the information about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First-instance Civil Procedure in the Intermediate Courts. The author has worked within a theoretical frame-work as “Confrontation and Judgment” Model. 528 case samples and 62 questionnaires were collected, the other methods such as interview,participant observation and documentary study were also used. The targets of investigation includes the preparatory procedure, trial sessions, evidences, and ways of closing cases. Some analysis have been presented.

  Key words: First-instance Civil Procedure, the actual operation ofcivil litigatio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Confrontation and Judgment” Model.

  一,研究的出发点和调查方法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大多数研究除了介绍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参照之外,最主要的方法是从立法论及解释论的角度来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应当”实现的制度设计与程序。无论从确立改革的方向及提供制度建设的一般框架,还是从诉讼法学本身作为法解释学的规范性质来讲,这种主流的研究方法都非常重要,今后还需进一步深化发展。但满足于在立法及政策和司法体制等宏观层面上提出一般的改革主张这种普遍存在的倾向,也带来了类似研究及观点的低水平不断重复等无助于深化认识或积累知识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绝大部分研究所据以立足的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运作状况的认识,可以说大都建立在一般观察或片段性的数据资料之上,较为系统的实证调查还未真正得到开展1,法院内部进行的调研也因强调服从实际工作需要而存在许多局限。当通过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而引进的理论及制度框架作为新的观察视角逐渐为本国学术界所熟悉,更加系统深入地了解本国民事程序的实际运作状况就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作为法律解释学的民事诉讼法学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深化,从实践中取得更为系统的实证性资料数据也是一项重要的方法论支撑2.而且在我们看来,在一定理论视角支撑下进行实证性调研的主要功能与其说在于直接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司法实践提供即刻可资采用的方案或建议,还不如说是在获得大量具体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通过与占据学术界主流地位的规范研究或法律解释学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以期刺激诉讼法学的理论想象力并拓展新的研究领域。同时,立足于法学界既有的实证研究成果,高度重视并始终注意保持调查技术以及用来整理材料的理论框架在方法上的学术规范性,摸索和逐渐地改进适合于对中国社会中的法现象做实证性调查的方法技术,也是这种调研更有可能起到的作用之一。总的来讲,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工作在法学界为建构学术的共同体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把研究的焦点对准我国中级法院的民事经济一审案件3,首批选择了若干有一定代表性的法院作为样本,就其如何处理这类诉讼案件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调查,力图在获得具体的数据资料基础上掌握并描述其运作程序的一般状况。之所以选择中级法院的民事案件一审程序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出于下列几点考虑。

  第一,我国有三千余个基层法院、近三百个中级法院和三○余个高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确实,大多数民事一审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中级法院的功能则更多地向上诉审倾斜,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较少。但从中级法院所处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而言与经济活动的联系更紧密、标的都较大、当事人往往是法人组织、且一般都有律师代理等性质来看,通过比较法研究及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所表现出来的、而且似乎正在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发展方向的程序模式可能更适合于中级以上的法院用来处理民事一审案件4.与基层法院相比,中级法院在通常处于一定地域的中心城市、通讯交通便利、容易向内外获得并交换各种信息等环境条件方面,也更有可能采用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纠纷处理方式而更集中地发挥诱导规范及市场秩序形成的功能。所以,如果比较系统地了解到中级法院究竟怎样处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实际状况,就可能为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审判方式改革方向或民事诉讼模式的讨论提供某种切实的事实基础。

  第二,普通程序一般被视为民事诉讼最常规或标准的程序,民事诉讼的基本立法和学说体系都是以这种程序作为主体而构成的。尽管我国民事一审程序在理念上首先指的是普通程序,但实际上基层法院审理大多数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的却都是简易程序。根据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的情况,许多场合下基层法院只是对发回重审等立法有明确规定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者根据需要才把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途转化为普通程序。从这种相当普遍的状况看来,要对普通程序的运作状况做比较完整准确的了解,基层法院未必是合适的调查对象。与此相对,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则必须从开始就采用普通程序。而我们的调研首先着眼的就是这种程序,这不仅因为民事诉讼的立法和法学理论主要建立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而且要进一步对简易程序等“非常规的程序”进行调查,考虑“繁简分流”或程序分化的问题,都需要获得关于普通程序运作状况的知识信息来作为出发点或参照系。出于这样的思路,中级法院的一审程序运作就构成了我们眼下更为恰当和完整的调研领域。

  第三,目前法学界已经开始有了关于基层法院如何处理民事案件以及相关问题的实证性研究成果5,不过大都是围绕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不高或农村地域的基层法院,尤其是其派出法庭的制度及其运作等情况而展开的调查研究,针对中级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的研究则似乎完全付之阙如。考虑到这样的研究状况,即使作为一项填补空白的工作,在牵涉到所谓国际上通行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的领域,对中院的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进行某种有理论支撑的系统性、实证性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相信这样的研究将有助于与现有的实证研究成果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对话并刺激调查技术及分析方法的改进。

  通过研究调查我们想探索的问题包括∶经过一段时期以来的改革实践,一种高度强调程序保障的纠纷处理方式是否已经开始在中级法院层次上形成呢?抑或目前在法律界占据了支配地位的应然性话语与中级法院处理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实践之间也仍然存在严重的错位?在案件情况可能因地区和纠纷类型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案件的审理操作也可能因法院特点及法官个性差异而相异的背景下,诉讼程序究竟能够在什么样的程度上保持其普遍性或相对的安定性呢?主要由证据所承载的案件信息究竟呈现出怎样的流向及流量?这样的状况又与纠纷的妥善解决是什么关系呢?有哪些因素或条件规定制约着中级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程序运作状况?等等。更具体地讲,对应于民事诉讼法学上的所谓热点领域及问题,我们想了解中级法院如何受理民事一审案件、在开庭前当事人、律师及法院做什么样的准备、开庭采取什么样式、开庭次数的多少、当事人如何举证、法院依职权从事的证据收集还占多大份量、不同种类的证据方法发挥作用的程度、有多少证人出庭作证、调解与判决结案的分布情况及其原因、审结案件一般所需的时间,等等。总之,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获得一套系统详实的数据资料来比较完整地把握并描述中级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的全过程。

  达成上述研究目的的最理想方法当然是对300多个中级法院近年来处理的所有民事一审案件、或以此作为母集团对严格按照随机抽样方法抽出的足够样本进行全面调查。但遗憾的是受资源及技术等条件的限制,目前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为了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地接近所设定的研究目标,作为代替性手段我们尝试了一种可称为样本“有限却完整”的方法6.具体说来,我们首先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沿海东部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内陆西部以及中部地区各选择一两个中级法院作为样本,对其在近三年内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地的选取还适当地顾及了南方与北方的地域区别。样本大都既不是在法院系统内做出了特殊成绩或以大胆的改革措施而出名的“模范”或“典型”,也不是所谓“问题成堆”的单位。对于我们来说,只是在那些处于“中间状态”因而也更有可能属于“不起眼的大多数”的中级法院,其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所从事的日常性程序运作才具有样本的意义。

  根据上述的考虑,我们在广东、湖北、贵州和河北分别选定了四个中级法院作为第一批调查对象,经过一定的接触联系之后,于去年5月到今年年初之间进入现场。在这些法院的热情支持与大力协助下,我们顺利地实施并完成了调查,在每个调查点的工作时间分别为大约一周到十余日左右。调查的具体步骤大体如下∶

  1、文献资料的收集与阅读。在进入现场之前及展开调查的过程中,尽量取得该法院及所属系统内部的有关文件和出版物等文献资料,以便了解包括司法统计具体数字在内的各种信息。另外对于有关调查对象地域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情况的书籍、文章、报道等,也注意收集阅读。从三个中级法院,我们都满载而归,获得了相当丰富的文献资料。

  2、案件卷宗的全面检索。进入现场开展调查的中心方式就是在对象法院的合作及帮助下对其从1999年到去年这三年间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卷宗进行较全面的检索,以期弄清这些案件处理全过程的种种细节,并总结归纳其程序运作的一般状况。在广东和湖北的中级法院,由于受理审结的案件数量较大,我们采取了抽样的办法。第一次抽样为随机抽样,按案件编号或归档号每隔若干号抽取一件。由于严格按号码的随机抽样经常碰到卷宗尚未归档而引起的空号,同时也考虑到需要适当照顾案件类型及承办法官等方面的普遍性,在第二次则有针对性地对部分类型或由特定法官审理的案件进行了补充抽样。在一审民事案件总体数量较少的贵州的中院,我们采取了尽可能把近三年来审结且已经归档的案件全部加以检索的做法。河北的中院因为已经归档的案件数量有限,所以采用的是根据案件类型的重点抽样方式。

  为了检索案件卷宗的内容,我们事先设计并准备好了将案件及审理情况尽可能量化的表格(参见本报告最后的附件),调查者一边阅卷一边把卷宗里的有关信息登录到表格上去,并将量化的指标无法反映却又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用文字记录下来。作为抽样检索的结果,在四个中院我们一共调查了528个案件卷宗,其中广东(以下称“A中院”)139件,湖北(以下称“B中院”)176件,贵州(以下称“C中院”)69件,河北(以下称“D中院”)144件。这些样本大致各自相当于其母集团的三分之一到十分之一左右。不过,因为在第一次抽样后对数量过多而案情一般又非常简单的银行贷款等类型的案件进行了适当筛选,并在此基础上再作有针对性的第二次抽样,所以样本能够反映母集团一般情况的程度实际上应该比上述的比例要高一些。

  3、审理的旁听、访谈及问卷。在阅读文献和检索案件卷宗的同时,我们有选择地旁听了一些民事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并分别在小范围内对部分法官和律师进行了多次访谈。在访谈的同时或之后,还向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发放了有关他们如何操作民事一审程序的问卷,对于审判者在诉讼程序的具体运作及其改革方面的意识也做了一定了解(参见本报告最后的附件)。回收到的问卷一共为62份,其中有在A中院发放的18份,B中院的35份(包括附近基层法院的6份),D中院9份,在C中院因故未能发放并回收问卷。

  除对上述四个中院进行调查之外,为了获得能够作为参照的资料,我们还抽出时间分别走访了位于这些中院附近的几个基层法院,实施了旁听开庭审理和与法官座谈等调查活动。

  总的来看,这次调查主要采取的是利用统计学分布原理取得相当数量的样本、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结构分析的法社会学常规方法,法人类学式的个案分析只作为辅助性的手段。同时,我们从事的调查还可以理解为一种将文献研究(documentary study)、参与观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访谈(interview)和问卷调查(questionnaires)等多种技法综合运用,以便对获得的信息做相互印证的尝试7.我们还打算将来在逐渐完善调查技术的同时,增加更多的中级法院作为样本,使用同样的框架继续这项调查。

  二,作为调查对象的中级法院一般情况

  为了给下面对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状况的描述提供一般的背景,在这里有必要先就作为调查对象的四个中级法院有关情况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A中院位于珠江三角洲东北部,辖区面积246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为650万人(其中有本地户口者仅为150万左右,外来的暂住人口则有近500万)。该中院的所在地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最为迅速的区域之一,已经实现了全面的工业化和城乡的一体化。B中院位于江汉平原东部,辖区面积约为8467平方公里,人口756万左右,大部分为城镇居民。B中院所在的城市尽管自1992年以来也实现了连续多年两位数的经济增长,但据称已从改革开放以前的全国城市经济实力排名第4位退后到第十几位。C中院位于云贵高原的南部,辖区面积16480平方公里,人口却只有296万左右,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农村户籍人口。该中院所辖地区的7县1市,除中院所在地的市以外,有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六个省级贫困县。D中院位于华北平原中部与太行山脉交界的地域,辖区面积15848平方公里,既有工商业发达的都市,也包括比较贫穷的山区农业县,人口为920多万人,城乡居民的比例大约是35:65.

  A中院有干警100余人,负责审理一审及二审案件的经济庭有八名审判人员,民事庭有五名审判人员,几乎全部持有法律大学本科的文凭(2002年内拟撤并经济庭,组建民事一至四庭)。中院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标的金额为300万到一亿元,在此以下由基层法院管辖,以上由省高院管辖(但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标的在150万元以上即归中院管辖)。近三年来一审案件收结案的情况如下:

  A中院表一

  年 度  民事收案  结案(件)  经济收案 结案(件)

  1999年   44     32      271   212

  2000年   35     41      186   198

  2001年   25     25      202   200

  B中院有干警560人,专门负责一审案件的经济一庭和民事一庭,以及负责涉外及知识产权案件的经济三庭共有审判人员约30余人,除少部分人具有从大学法律本科分配而来的背景外,大多数人都通过近年来的各种培训而取得了法律专科以上文凭。中院与基层法院关于民事一审案件划分级别管辖的线划在150万元的诉讼标的上。一审案件收结案的情况如下:

  B中院表一

  年 度  民事收案  结案(件)  经济收案  结案(件)

  1999年   319    341      699    700

  2000年   281    290      482    490

  2001年   268    279      519    539

  在上述两个法院我们都发现,2001年审结的案件尽管存在完整的统计,但真正已经归档可供进行随机抽样的卷宗却没有多少。结果,我们不得不放弃对2001年审结案件的抽样,转而采取对已归档的少数卷宗全部调阅的做法。

  C中院有干警90余人,既管辖一审又审二审案件的民事庭原有十余名审判人员,经济庭则有六名。但从今年起已撤消经济庭,分为民事一庭二庭,各有审判人员六名。在审判人员中目前仍只有少数人持有法律本科文凭。中院管辖民事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标准定在30万元。一审收结案的情况是:

  C中院表一

  年 度  民事收案  结案(件)  经济收案  结案(件)

  1999年   43     39       96    83

  2000年   19     17       59    57

  2001年   10     8       44    42

  D中院有干警380人,在我们调查时经济庭已全部改为民事庭,目前共有五个民事审判庭,除二审之外同时承担一审案件审理的大约有40多名法官。审判人员的学历原来普遍不算高,但近年来该院大力支持法官接受法律专业教育,在提高学历上有了较大的进展。中院管辖民事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标准为150万元。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收结案的情况如下:

  D中院表一

  年 度  收案(含旧存件数)  结案(件)

  1999年  670          582

  2000年  459          368

  2001年  433          416

  在A中院我们对这两年审结的经济一审案件共抽取了102个卷宗,大约每4件抽取1件,2001年审结的案件则调阅了16件。最多的案件类型依次为银行贷款纠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拖欠建筑工程款引起的纠纷,等等。这些样本标的额最大的为5973万元,最小的为152万元。其中有涉外或港澳台案件37件。原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等)和为自然人(包括共同原被告含自然人-以下同),以及有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况如下(括号内为占总样本的大致比率):

  A中院表二

  法人及其他组织    自然人     有律师代理

  原告方    99件(84%)    19件(16%)   75件(64%)

  被告方    107件(91%)    17件(14%)   57件(48%)

  对这两年审结的民事案件则抽取了15个样本,大约相当于每5件抽1件,2001年的案件调阅了6件。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房地产纠纷,租赁及借款纠纷等。样本标的额最大的为1700万元,最小的为150万元。民事案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情况看来比经济案件稍多一点,但绝大多数案件同样都有律师代理。

  在B中院,从1999和2000两年审结的经济一审案件中共抽取了90个卷宗,大约每10件抽取1件,2001年审结的案件未能调阅。常见的案件类型除银行贷款,拖欠建筑工程款等之外,证卷回购及企业间拆借等纠纷也较多。样本标的额最大为2831万元,最小为6万8千新加坡币。涉外或港澳台案件3件。当事人有关情况如下:

  B中院表二(1)

  法人及其他组织   自然人    有律师代理

  原告方    87件(97%)   3件(3%)   55件(61%)

  被告方    89件(99%)   2件(2%)   51件(57%)

  在上述两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共抽样76件,大约每9件抽1件,2001年调阅10件。案件类型中包括了知识产权,涉外婚姻,还有居民个人以区政府等为被告的房屋拆迁还建等多样的纠纷。标的额最大的1900万元,最小的只在1万多元左右。涉外或港澳台案件8件。民事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性质等情况如下:

  B中院表二(2)

  法人及其他组织   自然人    有律师代理

  原告方    76件(88%)   13件(15%)  57件(66%)

  被告方    79件(92%)   15件(17%)  45件(52%)

  在C中院,本来我们打算尽可能调阅从1999到2001这三年审结的民事经济一审案件,但因为归档的情况不很理想,最后只调阅了1999和2000年的经济案件44件,民事案件18件,大体上分别相当于两类案件统计上总数的三分之一和四分之一。2001年审结的案件基本上没有归档,只得从书记员手上直接调取了经济案件的三个卷宗和民事案件四个卷宗。这些样本的案件类型除了常见的银行贷款,拖欠货款或工程款之外,还有土地,侵权,析产等纠纷,但基本上没有知识产权案件。标的金额最大的50万元,最小的只有6千8百元。只有一件涉港案件。经济案件的当事人有关情况如下:

  C中院表二

  法人及其他组织   自然人    有律师代理

  原告方    34件(72%)  14件(30%)   21件(45%)

  被告方    41件(87%)  7件(15%)    15件(32%)

  22个民事案件样本中,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6件,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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