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剩馀的财富,不应在奢侈生活耗费钱财,而是应一部份用於赠送,一部份用於新的投资,不断扩大再生产。处於弃民地位的国家和人民要靠这种伦理精神首先想到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贫困,处於选民地位的国家和人民也要以这种伦理精神真心诚意帮助别人,因为实现全球的普遍繁荣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
注释: 1 以上资料引自Rob van Drimmelen, Faith in a Global Economy, Geneva:WCC Publications, 1998, 页14-15。 2 见“Social Unrest to Come”,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Feb.27,1996。 3 见“One in Four”,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Dec.17,1996。 4 引自《历代基督教信条》,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89,第310页。 5 引自《历代基督教信条》,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89年,第373页。 6 引自哈贝马斯2001年4月26日在上海复旦大学做的题为「全球化压力下的欧洲的民族国家」的报告。见《复旦学报》,2001年第3期,页117。 7 同上,页121。 8 孔汉斯、库舍尔编,何光沪译:《全球伦理 世界宗教会议宣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页19-20。 9 孔汉斯、库舍尔编,何光沪译:《全球伦理 世界宗教会议宣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页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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